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人防工程产权尤其是“结建”工程产权一直是困扰人防工程建设的难点问题。长期以来由于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人防工程管理关系不顺,导致人防工程管理、使用和维护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人防资源浪费,建设融资渠道不畅通,投资者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积极性受到挫伤,严重制约了人防事业发展。这种情况要求必须进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建立明晰的产权体制,实现产权社会化和市场化管理,开放人防投资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向深层次发展。
一、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现状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市场经济发展,人防工程数量得以快速增加,但作为已经建成的人防工程,投资者在房管部门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人防部门又因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无法办证,造成人防工程长期无产权证,而无法进入市场。尤其是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在管理上有更多的问题。比如“重建设、轻管理”现象,“有人建、无人管”现象,资产闲置现象、产权纷争现象等比比皆是,这些现象导致建成后的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维护管理经费不足,不但造成了国家资金的巨大浪费,严重影响了战时功能的有效发挥,也严重制约人防事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投资主体多元化必然涉及到产权管理制度的变革,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加强人防工程有效维护与管理的需要,是实现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保证人防资产顺利流转的需要。
(一)着眼长远发展,合理界定人防工程产权归属。从人防工程的投资渠道和资金性质上看,各类人防工程的产权性质是可以确定的。利用国家拨款、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人防建设资金和人防专项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如指挥所、战备物资储备场所等无疑是国防资产。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交纳易地建设费,都属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社会义务,所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应归国家所有。采取个人投资、单位投资和社会筹资等多种途径修建人防工程,鼓励社会和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这种法律义务范围外投资兴建的人防工程,产权理应归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健全人防法制,加快人防工程产权立法。要进一步健全人防法律法规,建立体系完备、程序规范的人防法律体系。在立法上创新,明确地下空间产权,并对现有人防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出台人防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和文件,细化人防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人防工程产权所有者的责任和义务,保持人防工程产权法律法规的一致性,为解决人防工程产权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三)积极转变观念,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破除计划经济条件下人防工程产权只能属于国家所有、产权格局只能单一国有制的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防工程产权多种所有制并存,产权格局多元化的观念。坚持将人防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在明确人防工程产权权属的前提下,将人防工程产权和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使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市场化,在政府投资导向下,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广泛合作,以合资、合作、独资、吸引外资等多种融资方式建设人防工程,实现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渠道多样化,以促进人防建设的快速发展。
(四)健全管理机制,加强人防工程产权管理
进一步处理好与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的关系,实行人防工程使用权登记制度,将土地使用权的外延扩展为多层次的、立体的概念,设立地下空间使用权。人防部门要建立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制度,根据产权登记对人防工程实施产权管理。凡依法建有、占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资产登记,领取人防资产产权证。同时,要对人防工程使用权进行登记,建立人防工程使用权登记的档案,办理人防工程使用权证,建立人防工程使用证年检制度,明确和完善建设和使用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完备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体系,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保证人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王媛 |